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富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水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淑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淑鈴、鄭│自民國103年4│至民國103年8│年息百分之一.│
│ │44591 │水欉、鄭富│月1日起 │月12日止 │八三 │
│ │元 │哲 ├──────┼──────┼───────┤
│ │ │ │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 │ │月13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淑鈴、鄭│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4591 │水欉、鄭富│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哲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富哲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鄭水欉及
黃淑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141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鄭富哲自103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4459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水欉及黃淑鈴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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