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334號
SLDV,103,司促,14334,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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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廖見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民即面桶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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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