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文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岱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
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
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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