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295號
SLDV,103,司促,14295,201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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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2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佩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怡辰即潘貞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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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