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2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蕭宏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熊美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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