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183號
SLDV,103,司促,14183,2014082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欣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柒仟叁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蔡欣榮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84,700元整。(二)利息
  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
  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92,649元
  整。(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84,70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
  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起,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
  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