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776號
SLDV,103,司促,13776,201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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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通士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孔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萬零叁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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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通士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鋼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