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508號
SLDV,103,司促,13508,201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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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超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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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