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超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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