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504號
SLDV,103,司促,13504,2014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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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5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虹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藝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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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藝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虹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