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5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虹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藝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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