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5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虹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藝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
■片語■ (VJ001)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 (VJ002),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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