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4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權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陳權璘於民國99年1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44844元整及自
民國103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
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3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
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即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4484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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