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462號
SLDV,103,司促,13462,201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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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4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楟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七.五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
  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
  、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
  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
  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
  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
  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
  0000借款年利率以百分之十七點五九計算利息。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5月29日止,尚有新臺幣23
  7984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
  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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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