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銘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玖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
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
者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伍佰叁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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