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285號
SLDV,103,司促,13285,201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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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玲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28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玲湘 431│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75443 │0000000000│11月 02日  │      │       │
│  │元  │301    │起     │      │       │
├──┼───┼─────┼──────┼──────┼───────┤
│ 002│新臺幣│陳玲湘 540│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82150 │0000000000│10月 13日  │      │       │
│  │元  │004    │起     │      │       │
├──┼───┼─────┼──────┼──────┼───────┤
│ 003│新臺幣│陳玲湘 557│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84786 │0000000000│10月 16日  │      │點六三    │
│  │元  │503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玲湘於民國89年9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1月1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5124元及費用192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陳玲湘於民國87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0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5060元及費用260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陳玲湘於民國94年2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sh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6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0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979
  元及費用252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約定條款有關循
  環信用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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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