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玲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28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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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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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玲湘 431│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75443 │0000000000│11月 02日 │ │ │
│ │元 │301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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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玲湘 540│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82150 │0000000000│10月 13日 │ │ │
│ │元 │004 │起 │ │ │
├──┼───┼─────┼──────┼──────┼───────┤
│ 003│新臺幣│陳玲湘 557│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84786 │0000000000│10月 16日 │ │點六三 │
│ │元 │50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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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玲湘於民國89年9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1月1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5124元及費用192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陳玲湘於民國87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0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5060元及費用260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陳玲湘於民國94年2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sh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6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0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979
元及費用252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約定條款有關循
環信用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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