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世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26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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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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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蕭世賢 463│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03634│0000000000│07月 17日 │ │ │
│ │元 │709 │起 │ │ │
├──┼───┼─────┼──────┼──────┼───────┤
│ 002│新臺幣│蕭世賢 540│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3945 │0000000000│07月 17日 │ │ │
│ │元 │104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蕭世賢於民國101 年6 月8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3 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 年7 月16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3389元及費用27248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
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
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
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蕭世賢於民國96年11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5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7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811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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