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261號
SLDV,103,司促,13261,201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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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世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26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世賢 463│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03634│0000000000│07月 17日  │      │       │
│  │元  │709    │起     │      │       │
├──┼───┼─────┼──────┼──────┼───────┤
│ 002│新臺幣│蕭世賢 540│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3945 │0000000000│07月 17日  │      │       │
│  │元  │104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蕭世賢於民國101 年6 月8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3 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 年7 月16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3389元及費用27248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
  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
  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
  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蕭世賢於民國96年11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5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7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811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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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