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246號
SLDV,103,司促,13246,201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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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會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京琳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賜山
人           0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維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貳佰零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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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