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會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京琳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賜山
人 0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維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貳佰零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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