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段大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段大成於093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7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6,532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64,88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051元整及違約
金6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4,881元整
自097年07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6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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