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142號
SLDV,103,司促,13142,201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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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冠華即丁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陸佰零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丁俊華於089年09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
  約金。
  (三)債務人迄095年08月底積欠聲請人134,603元整未為清
  償(含年費640元整、消費款116,57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7,0
  80元整及違約金10,309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
  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
  新臺幣116,574元整自095年10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5%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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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