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和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廣澄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柒仟壹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零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捌拾叁萬伍仟壹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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