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100號
SLDV,103,司促,13100,2014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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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和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廣澄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柒仟壹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零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捌拾叁萬伍仟壹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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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澄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