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凌雲新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馬台中
代 理 人 劉瑮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左明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