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壹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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