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920號
SLDV,103,司促,12920,2014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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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9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湛竹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明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慧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零叁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292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慧嫺、郭│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1.83%   │
│  │312037│明杰   │3月12日起  │6月1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6月1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慧嫺、郭│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2037│明杰   │4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12,037元,及
  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郭明杰前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張慧嫺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
  計為新臺幣312,037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郭明杰自103年04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12,037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
  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張慧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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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