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4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川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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