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412號
SLDV,103,司促,12412,201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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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4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川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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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