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1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雅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盛明即黃政熙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月嬌即黃政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黃政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玖佰萬元,扣除自清償日起至民國115 年9 月26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