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久毅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名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祥任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肆仟捌佰零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