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915號
SLDV,103,司促,12915,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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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久毅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名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祥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肆仟捌佰零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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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毅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