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8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華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
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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