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865號
SLDV,103,司促,12865,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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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8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華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
  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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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