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713號
SLDV,103,司促,12713,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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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承晧即葉博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葳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正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叁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柒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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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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