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承晧即葉博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葳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正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叁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柒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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