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682號
SLDV,103,司促,12682,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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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家全即林家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零捌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
  個月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計付新臺幣柒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家斌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九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80,000元整。(二)利息計
  算:新臺幣5,433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45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
  月十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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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