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613號
SLDV,103,司促,12613,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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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華文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文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松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伍佰柒拾肆
  元,及自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柒佰零捌元
  ,及自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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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華文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