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 理 人 王香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欣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玖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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