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582號
SLDV,103,司促,12582,201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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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 理 人 王香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欣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玖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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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