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291號
SLDV,103,司促,12291,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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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欣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期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期須給付新
  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須按期給付新臺幣柒佰
  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欣柔於093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0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2,917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56,55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266元整及違約
  金1,1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6,551元
  整自100年0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
  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
  期當期收取5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600元整,延滯第
  三期當期收取7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
  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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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