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062號
SLDV,103,司促,12062,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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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0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日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世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仁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靜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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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日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