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046號
SLDV,103,司促,12046,2014072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0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川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