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020號
SLDV,103,司促,12020,201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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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0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文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祐霖即張吳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
  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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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