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998號
SLDV,103,司促,11998,201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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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佩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堃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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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