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棨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
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棨華於092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8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42,848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2,164元整、消費款116,222元整、已到期之
利息9,462元整及違約金15,0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
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
份,計新臺幣116,222元整自099年0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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