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919號
SLDV,103,司促,11919,2014071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振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