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琦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梅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名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祥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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