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912號
SLDV,103,司促,11912,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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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冠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本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輝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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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