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619號
SLDV,103,司促,11619,201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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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向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三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三七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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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向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