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向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志強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三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三七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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