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617號
SLDV,103,司促,11617,201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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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郁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國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顯曜
一、債務人曹國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陸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曹顯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曹國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曹顯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零伍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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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