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610號
SLDV,103,司促,11610,201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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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益成
代 理 人 鄭美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鋐鉦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陸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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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鋐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