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益成
代 理 人 鄭美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鋐鉦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志忠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陸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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