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3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振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伍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35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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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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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徐振智 │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5.73% │
│ │24670 │ │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徐振智 │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8.73% │
│ │3183元│ │月19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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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徐振智 │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9.98% │
│ │10560 │ │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振智於101 年10月19日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債務人領用
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如
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之利息(惟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之信
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並
逕以帳單通知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率。),並依前述利
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嗣因信用卡約定條款異動,自
99年10月起改以自逾期之日起以3 期為計算上限計收之
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自101 年12月11日起至103 年1 月29日止,於
特約商店內消費簽帳,至103 年5 月18日止,尚有42,3
58元之消費帳款、費用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本金38,4
8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迭經
催告無效。為此特提出本件聲請。
三、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其債務又基於
記帳消費而發生,事實明確,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
准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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