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355號
SLDV,103,司促,11355,2014070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3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振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伍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35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振智  │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5.73%  │
│  │24670 │     │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徐振智  │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8.73%  │
│  │3183元│     │月19日起  │      │       │
├──┼───┼─────┼──────┼──────┼───────┤
│ 003│新臺幣│徐振智  │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9.98%  │
│  │10560 │     │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振智於101 年10月19日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債務人領用
    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如
    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之利息(惟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之信
    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並
    逕以帳單通知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率。),並依前述利
    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嗣因信用卡約定條款異動,自
    99年10月起改以自逾期之日起以3 期為計算上限計收之
    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自101 年12月11日起至103 年1 月29日止,於
    特約商店內消費簽帳,至103 年5 月18日止,尚有42,3
    58元之消費帳款、費用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本金38,4
    8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迭經
    催告無效。為此特提出本件聲請。
  三、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其債務又基於
    記帳消費而發生,事實明確,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
    准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