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3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秀梅即蔡添木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翔宇即蔡添木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明達即蔡添木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孟潔即蔡添木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偉婷即蔡添木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貳佰壹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壹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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