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264號
SLDV,103,司促,11264,2014070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富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鼎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寶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零陸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26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寶盈、陳│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53068 │富臨、陳鼎│2月01日起  │6月12日止  │八三     │
│  │元  │昌    ├──────┼──────┼───────┤
│  │   │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6月13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寶盈、陳│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068 │富臨、陳鼎│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昌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富臨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邱寶
     盈、陳鼎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共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3,068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
     息,其中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部份,除依上開約
     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並應負擔自各次撥款日起之
     利息按月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繳付,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富臨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53,06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邱寶盈陳鼎昌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