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田政忠即阿三蔬果商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彤珈寶開發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淨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零壹佰捌拾捌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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