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243號
SLDV,103,司促,11243,201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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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萬利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方信勝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榮廣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慶雄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德興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德芳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燕嬌即南宏汽車電機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怡欣即長鼎企業社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春逢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春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上發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興國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暐儒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興隆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月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田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再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萬利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方信勝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榮廣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德芳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慶雄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貳仟壹佰
  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德興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燕嬌即南宏汽車電機行清償新臺幣捌萬
  捌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怡欣即長鼎企業社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
  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春逢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春富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伍佰叁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上發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興國黃暐儒葉興隆清償新臺幣肆
   拾玖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月保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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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田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