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甘家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