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144號
SLDV,103,司促,11144,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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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夏學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泰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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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