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127號
SLDV,103,司促,11127,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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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國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肆仟叁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
  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
     0608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
     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潘國正於93年03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
     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
     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5年02月底積欠聲請人93,623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57,138元整、預借現金17,214元整、已到
     期之利息8,878 元整及違約金10,393元整) ,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
     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4,352元整
     自95年04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 計算之利
     息,暨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
     幣5,000 元整。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
     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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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